深圳南山法院:微信好友关系 不属于个人隐私-腾讯,微信,个人隐私,好友
作者:admin浏览数: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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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知道,微信号、QQ号这些资源其实并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属于注册平台,但是,用户的微信、QQ好友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吗?
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侵权责任纠纷案做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据悉,2019年初,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后者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
王先生认为,腾讯未经授权,将其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于是在2019年4月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法院裁定腾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腾讯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审理,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
2019年8月,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案件在南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违反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原则”。
1月22日,南山法院作出(2020)粤0305民初825号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经查询,这已经不是腾讯第一次因为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而被告,但是上一次,在北京,腾讯败诉。
2020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黄女士与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微信读书在未经用户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微信好友关系,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还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法院判决腾讯应停止微信读书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的行为,并删除这些列表信息,解除原告与微信好友的互相关注,停止向微信好友展示原告读书信息,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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